苏超良、普格县鑫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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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495号案件名称
苏超良、普格县鑫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苏超良;普格县鑫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495号原告:苏超良,女,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格县鑫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格县螺髻山镇彝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066772644G。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苏超良与被告普格县鑫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沙马日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乃古拉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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