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1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130号案件名称
仇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仇志国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130号移送部门:集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徐岩法官团队被执行人:仇志国,男。本院刑事审判庭徐岩法官团队移送执行仇志国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仇志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仇志国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已划拨仇志国银行存款共543.22元。2.查明被执行人仇志国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划拨52500.00元。3.向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仇志国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仇志国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仇志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四、对被执行人仇志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五、经查询执行案管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仇志国有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黑0521刑初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罚金53043.22元,被执行人仇志国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王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宇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宝霞、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91民初1685号 下一篇 高振彬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09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