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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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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130号
  • 案件名称

    仇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仇志国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130号移送部门:集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徐岩法官团队被执行人:仇志国,男。本院刑事审判庭徐岩法官团队移送执行仇志国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仇志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仇志国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已划拨仇志国银行存款共543.22元。2.查明被执行人仇志国有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划拨52500.00元。3.向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仇志国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仇志国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仇志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四、对被执行人仇志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五、经查询执行案管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仇志国有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黑0521刑初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罚金53043.22元,被执行人仇志国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王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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