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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霞、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91民初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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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91民初1685号
  • 案件名称

    陈宝霞、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宝霞;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长清;郭立勇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91民初1685号原告:陈宝霞,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2543373M。法定代表人:陈**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清,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立勇,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原告陈宝霞与被告张长清、威海凯旋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立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宝霞负担。审 判 长  侯雯楠人民陪审员  郑本利人民陪审员  鞠洪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丛 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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