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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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970号案件名称
郭某、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某;石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970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石某,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郭某与被告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法丽丽书 记 员 王东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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