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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建军、邓羽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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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591号
  • 案件名称

    庾建军、邓羽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庾建军;邓羽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庾建军,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邓羽波,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庾建军与被执行人邓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羽波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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