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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丽、耿秀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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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940号
  • 案件名称

    钟丽丽、耿秀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钟丽丽;耿秀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940号原告钟丽丽,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耿秀成,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丽与被告耿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丽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丽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钟丽丽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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