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丽丽、耿秀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9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940号案件名称
钟丽丽、耿秀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钟丽丽;耿秀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940号原告钟丽丽,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耿秀成,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丽与被告耿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丽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丽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钟丽丽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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