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海、李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5执28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5执2819号案件名称
周振海、李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奇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周振海;李建春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5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周振海,男性, 被执行人:李建春,男性, 邢海军,男性, 本院在执行周振海与李建春、邢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7月3日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法律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手续; 运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查封; 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封。 通过上述法律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我院已将上述查控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与之约谈,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实审判员 罗治军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佳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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