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炳江、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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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756号案件名称
张炳江、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炳江;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张炳江,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106751726F;法定代表人:康从卫。本院在执行张炳江与沧州杜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桂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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