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樊发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72号(2021)陕0628执6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72号(2021)陕0628执672号案件名称
王建锋、樊发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建锋;樊发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72号(2021)陕0628执672号申请人:王建锋,男。被执行人:樊发平,男。申请人王建锋与被执行人樊发平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628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樊发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建锋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樊发平偿还申请人王建锋建房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贵、王树理、杨海军组成合议庭,王树理承办案件。本院已经向樊发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发平向本院缴纳3000元后又向本院转账2430.82元后陈述暂时给付不了,经网查,被执行人樊发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传统查控中,被执行人樊发平在该村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村里也无任何财产。村委会证明其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人王建锋,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樊发平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34569.18元。未缴纳受理费987.5、执行费5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樊发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王建锋发现被执行人樊发平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龙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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