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军、明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3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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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3949号案件名称
马德军、明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德军;明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3949号原告:马德军,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公安路汽运新建宿舍219号3幢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1487074H。法定代表人:许彩春,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军诉被告明光市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军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德军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梦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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