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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二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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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474号
  • 案件名称

    党二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党二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474号   党二峰: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党二峰罚金执行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二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被执行人党二峰自觉履行完全部罚金,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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