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良、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082执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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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072号案件名称
陈华良、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华良;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良,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城锦园6幢203室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AQ93A74。 法定代表人:应双丽。 申请执行人陈华良与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华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华良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80211.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3.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及对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华良。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鑫聚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0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朱向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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