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乔洪喜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71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乔洪喜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乔洪喜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负责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乔洪喜,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乔洪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乔洪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6170.2元;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乔洪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和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房产、保险、理财、证券、债权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苏MD××××车辆,且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但未冻结到钱款。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兴化市人民法院调查,亦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电话通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震旦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广成、王久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428号 下一篇 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谢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3执2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