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广成、王久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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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428号案件名称
闫广成、王久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闫广成;王久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428号原告:闫广成,男,1986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雅丽,系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久英,男,1974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原告闫广成与被告王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闫广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广成在诉讼过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闫广成承担。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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