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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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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52号
  • 案件名称

    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志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达清,公司经理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云2323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9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954元,并承担诉讼费2667元。因被执行人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牟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且在本院涉及多件未执行完毕案件,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云南牟定华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2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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