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7执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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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337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7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镇某某行政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镇某某行政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民终9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3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郭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杜鸿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寄环书 记 员 魏 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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