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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成合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纪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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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06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成合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纪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成合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纪明
  • 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061号申请人:大连成合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纪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成合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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