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万东、平武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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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35号案件名称
罗万东、平武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万东;平武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35号移送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万东,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平武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万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7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罗万东应缴纳罚金1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并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及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万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罗万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0727执4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锐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炳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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