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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3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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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3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文苑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1MB1614709E。 法定代表人:陆文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隆兴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5221139E。 法定代表人:杨贤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行审9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支付执行款5938.89元、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经实地调查,在被执行人企业注册地,该企业已不存在。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大杨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33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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