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龙、董江林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恢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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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40号案件名称
张军龙、董江林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军龙;董江林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恢240号张军龙、董江林:张军龙与董江林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董江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军龙赔偿款12095.14元,并承担受理费183元、执行费84元,以上合计12362.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江林自动履行了12278.14元,并交纳了执行费84元。申请执行人张军龙领取了12278.14元,案结事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董江林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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