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开银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489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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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489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刘开银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开银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89号之十五移送单位: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开银,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开银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开银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开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支付本案罚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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