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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栋、邵东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4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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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778号
  • 案件名称

    李占栋、邵东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占栋;邵东莉;马永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4民初4778号 原告:马永宁,男,生于1978年8月23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巧玲,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男,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栋,男,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邵东莉,女,生于1976年4月14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被告李占栋妻子。原告马永宁与被告李占栋、邵东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占栋、邵东莉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永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占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2.83‰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由被告邵东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李占栋向原告支付利息11000元,由被告邵东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被告李占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由被告邵东莉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后经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无奈涉诉法院。被告李占栋、邵东莉均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原告马永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款条据1支,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故对原告马永宁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30日,被告李占栋向原告马永宁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限及保证方式,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一支。2020年8月23日,被告邵东莉自愿提供担保,并在借款条据上注明“每年至少还五万元,如果不还,可以起诉,担保人:邵东莉”1。借款后被告李占栋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清偿利息10000元,利息清偿至2020年8月10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之后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涉诉本院,并主张从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本院认为,被告李占栋、邵东莉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李占栋、向原告马永宁借款,后由被告邵东莉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诉请由被告李占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由被告邵东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邵东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占栋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占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马永宁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2.83‰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李占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马永宁利息款900共计29725元(其中包括:以200000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48月310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10000的利息9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的利息28825元);三、被告邵东莉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马永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马永宁负担37597元,由被告李占栋、邵东莉负担2406523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燕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向龙   20210824477819780823612XXXXXXXXXXXXXXX19760414612XXXXXXXXXXXXXXX197409206127251974092000120210727475000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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