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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太勇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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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517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太勇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太勇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孙汇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太勇,男,34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太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20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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