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2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216号案件名称
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2216号申请人: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555588.69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宝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555588.69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雒 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建利书 记 员 蔡 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徐春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703号 下一篇 韩本菊、吴根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2民初3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