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徐春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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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1703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徐春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徐春华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1703号原告: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0528618813,住所地北安市通主路东中央街。法定代表人: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博韬,副经理。被告:徐春华,女,汉族,工人,住北安市。原告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即181元,由原告北安市通北镇盛佰隆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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