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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明仁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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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902号
  • 案件名称

    郑州明仁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郑州明仁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90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明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号楼127号。法定代表人:赵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9号楼911室。法定代表人:郑凤琴,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凤琴,女,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明仁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再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州明仁商贸有限公司案款141163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一审案件受理费106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81639元,以上暂计14238784元。因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明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名下均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三、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凤琴名下两处房产已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街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远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凤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明仁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恒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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