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赵景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恢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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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恢11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赵景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赵景新;宋花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恢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0号院省水利厅社区黄河路沿街底商铺A20、21号。负责人:李媛君。被执行人:赵景新,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宋花菊,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诉宋花菊、赵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0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被告赵景新、宋花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荣华支行借款705684.62元、利息39395.8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荣华支行有权对被告赵景新名下位于二七区绿城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1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9901047538)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251元,减半收取5625.5元,由被告赵景新、宋花菊负担。赵景新、宋花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子湖支行于2021年0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疫情原因查控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5执恢1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郭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卓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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