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志勇、王丰收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4民初55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4民初5516号
  • 案件名称

    刘志勇、王丰收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志勇;王丰收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4民初5516号原告:刘志勇,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杨,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收,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勇与被告王丰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162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原告刘志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1)豫16民终298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刘志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刘志勇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人民陪审员  齐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