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勇、王丰收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4民初5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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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4民初5516号案件名称
刘志勇、王丰收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志勇;王丰收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4民初5516号原告:刘志勇,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杨,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丰收,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勇与被告王丰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162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原告刘志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1)豫16民终298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刘志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刘志勇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人民陪审员 齐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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