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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与王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4民初2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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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019号
  • 案件名称

    王鑫与王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鑫;王志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22019号原告:王鑫,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珂,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宇,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王鑫与被告王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志宇返还王鑫借款本金49,700元,并按照年利率11.55%的标准支付利息;2.判令王志宇承担王鑫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二人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10日起,王志宇陆续向王鑫借款累计49,700元,但至最后还款期限2019年9月15日,王志宇始终未予归还。王鑫经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志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至8月1日期间,王志宇多次通过微信与王鑫联系借款,王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先后向王志宇转账合计49,700元。王鑫于2019年11月5日起多次通过微信向王志宇催讨,并明确表示要求王志宇于2019年11月15日0时前答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8月20日至今均为3.85%。庭审中,王鑫认可王志宇于2019年6月曾归还2,000元,并同意折抵王志宇所欠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王鑫的陈述及举证,已证明其与王志宇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已交付借款的事实。现王志宇怠于应诉并提供相反证据,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本金为49,7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王志宇应当及时履行清偿义务。依据王鑫庭审中的自认,本院确认王志宇尚须返还王鑫借款本金47,700元。王鑫主张的利息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王鑫业经多次催讨并已给予王志宇合理期限答复,故本院酌情支持自2019年11月15日起的逾期利息,相应利率标准由本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王鑫另主张律师代理费,因无法律或合同依据,且就本案而言实属自身原因无法参加诉讼所致,本院不予支持。王志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志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鑫借款本金47,700元,并以借款本金47,700元为基数支付王鑫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二、驳回王鑫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 健书记员 吴妙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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