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倩、贵州众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1民申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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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民申65号案件名称
刘小倩、贵州众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小倩;贵州众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小倩,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众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黄土寨村。法定代表人:饶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康,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7号。负责人:冯亚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民,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熹,男,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相,男,该中心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刘小倩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众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9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黔0103民监4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刘小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源审 判 员 毛永鸿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苗丝雨书 记 员 于梦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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