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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天富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定伟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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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54号
  • 案件名称

    南召天富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定伟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南召天富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定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天富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三红,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潘飞霏,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定伟,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南召天富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定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豫132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召天富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豫13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4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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