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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花、魏斌邦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2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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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2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世花、魏斌邦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世花;魏斌邦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世花(又名张世萍),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执行人:魏斌邦,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申请执行人张世花与被执行人魏斌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斌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现已查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36.10元,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明确限制其进行高消费行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张世花,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其告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王维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有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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