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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民与赵海平、崔女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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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554号
  • 案件名称

    赵紫民与赵海平、崔女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海平;崔女娃;赵紫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554号 原告:赵紫民,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海平,男,40岁许,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崔女娃,女,40岁许,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赵紫民与被告赵海平、崔女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紫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海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崔女娃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5日,被告赵海平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500元,约定2021年1月1日前还款,利息150元/月,由被告崔女娃担保,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紫民与被告赵海平、崔女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赵海平、崔女娃的住址有误,在本院向被告赵海平、崔女娃送达应诉等文书时并未找到被告赵海平、崔女娃,同时原告称亦找不到被告赵海平、崔女娃的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紫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赵紫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志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宁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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