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华、广州市小食候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4民初13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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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民初13880号案件名称
李爱华、广州市小食候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爱华;广州市小食候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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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13880号原告:李爱华,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广州市小食候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37号(部分:自编街铺37-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JBK8Q。法定代表人:严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寿增,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爱华诉被告广州市小食候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食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华,被告小食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芳、戴寿增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15日的医疗费31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9月6日的工资1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复诊费及医疗费456.68元;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5.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3万;6.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30日,原告就职于被告处,5月2日晚原告在洗碗间门口摔倒,并忍痛继续工作,下班后微信告知店长摔跤,希望在门口放置防滑垫。原告本想过几天就好故没有及时诊治,因疼痛加剧于5月15日区医院检查,尾骨骨裂。原告告知店长希望公司支付医疗费,店长说需向老板反映。原告继续工作,后从服务员岗位调岗煮饭,因伤痛无法适应每天扛两包50斤大米告知店长。店长于5月28日晚下班辞退原告。原告至今因伤痛在家养伤并买药治疗。被告应赔偿原告诉请费用。被告小食候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已经于2021年5月28日离职,之后未继续上班,要求我司支付工资显属无理。原告摔伤并非工作时间地点,我司并不清楚原告因何摔伤,原告摔伤的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与我司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李爱华于2021年4月30日入职小食候公司,刚开始做服务员,后来负责煮饭,于2021年5月28日离职。工资每月3000元,因工作未满月,故离职时实发工资2804元。2021年5月2日晚9点左右,李爱华陈述其在小食候公司大厅与淘米间门口交接处因地板滑而摔倒受伤,并提交其与店长钟小芳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5月3日上午6:57分李爱华通过微信向钟小芳陈述:“钟店长好,能不能在洗米间门口放个防滑垫。我昨天晚上吃完饭洗碗后一出门就滑倒了。洗米间和门口长期都是水,很容易摔的。我昨天在网上买了防滑鞋,还得两天到。”钟小芳回复:“好”。2021年5月15日李爱华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病历内容主诉载明:跌伤致骶部疼痛13天。门诊诊断西医:骶骨骨折;中医:尾椎骨折[气滞血瘀]。门诊建议:加强休息,定期复查。李爱华为此花费医药费309.08元。李爱华于2021年8月19日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骶骨骨折复查,并花费医药费456.68元。庭审中,李爱华明确表示不对自己受伤情况进行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本院认为,李爱华出生于1963年4月1日,入职小食候公司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爱华作为小食候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场所地板滑而摔倒受伤,有李爱华与小食候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予以佐证,故小食候公司应当对李爱华在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爱华于2021年4月30日入职小食候公司处工作,于5月2日晚摔倒受伤,期间已经对工作场所、工作内容较为熟悉,其应清楚地板滑容易摔倒而应尽量避免。本院酌定李爱华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小食候公司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爱华的损失应以法律规定及其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计算:1、医疗费765.76元,有病历和医疗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采信;2、误工费:李爱华主张2021年5月28日至9月6日的工资10000元,因其已经确认于2021年5月28日离职,故其诉请离职后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但李爱华在被告处摔倒受伤,需要治疗、休息等而导致李爱华不能工作产生误工费用。本院根据原告门诊病例、伤情及医嘱情况并参照骶骨骨折的治疗周期,酌情认定李爱华误工期为45天,并参照李爱华离职前月工资3000元支持其误工费450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李爱华主张20000元,但李爱华伤情并未有证据证明其构成伤残,其主张精神损失费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证支持。4、后续治疗费:李爱华主张30000元,但并未申请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且未有医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李爱华的上述损失共计5265.76元,由小食候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368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小食候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爱华赔偿3686元。二、驳回原告李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已由原告李爱华预缴,由原告李爱华负担620元,由被告广州市小食候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大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佩仪梁敏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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