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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奥、袁旭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9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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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9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奥、袁旭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奥;袁旭哲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奥,男,199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袁旭哲,男,199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奥与被执行人袁旭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袁旭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的存款1644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95×××5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鑫成书 记 员  孙 震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奥,男,1998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袁旭哲,男,199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奥与被执行人袁旭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袁旭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旭哲在银行的存款1644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95×××5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鑫成书 记 员  孙 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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