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晋阳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181财保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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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1财保122号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晋阳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都江堰市晋阳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1财保122号申请人:都江堰市晋阳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石羊镇皂角村****。经营者:杨晋,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旗,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附**(欧洲产业城蓉欧智谷大楼)。负责人:唐晋川。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加州花园酒店**v>负责人:唐晋川。申请人都江堰市晋阳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限额688102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城支行账户2291********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6322********存款。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支行营业室账户4402********存款。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营业部账户1212********存款。上述四项共计冻结6881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案件申请费3961元,申请人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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