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明丽、于洪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恢107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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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070号之三案件名称
伍明丽、于洪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伍明丽;于洪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恢10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伍明丽。被执行人于洪启。伍明丽申请执行于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4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洪启银行存款10360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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