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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召杜、王纯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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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387号
  • 案件名称

    罗召杜、王纯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召杜;王纯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罗召杜,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王纯新,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召杜与被执行人王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纯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之后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纯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罗召杜,其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纯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纯新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召杜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召杜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纯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谭子山审 判 员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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