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17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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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171号之四案件名称
陈伟、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伟;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1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伟,女,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Q36PU3F。法定代表人:赵春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华诺日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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