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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恢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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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恢73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需就被执行人房屋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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