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秋菊、赵冬梅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执恢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执恢22号
  • 案件名称

    赵秋菊、赵冬梅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秋菊;赵冬梅;安伯维;营口市万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赵秋菊,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赵冬梅,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安伯维,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营口市万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前沟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秋菊与被执行人赵冬梅、安伯维、营口市万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民再5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辽民再54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三项关于赵冬梅个人偿还申请人赵秋菊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故被执行人赵冬梅作出还款计划,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由营口万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现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协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民再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年时效内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胜昌审判员  郑 彬审判员  崔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