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秋菊、赵冬梅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执恢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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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执恢22号案件名称
赵秋菊、赵冬梅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秋菊;赵冬梅;安伯维;营口市万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赵秋菊,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赵冬梅,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安伯维,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营口市万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前沟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秋菊与被执行人赵冬梅、安伯维、营口市万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民再5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辽民再54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三项关于赵冬梅个人偿还申请人赵秋菊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故被执行人赵冬梅作出还款计划,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由营口万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现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协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民再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2年时效内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胜昌审判员 郑 彬审判员 崔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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