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邹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91执43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591执434号之二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邹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邹永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91执4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8377270764,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58号。主要负责人:李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永良,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331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591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亚峰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殷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顾大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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