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郭海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1财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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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财保154号案件名称
卢某、郭海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卢某;郭海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财保154号申请人:卢某,女。被申请人:郭海某,男。申请人卢琼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海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96,000元。申请人卢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宝蓝路蒙泉中学对面(德远广场)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海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存款96,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卢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宝蓝路蒙泉中学对面(德远广场)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980元,由申请人卢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龙孝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邓 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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