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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生、包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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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2467号
  • 案件名称

    吴德生、包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德生;包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2467号原告:吴**生,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包楠,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吴**生与被告包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生、被告包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7800元及入账保证金1260元,共计9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被告包楠向原告采购空调四套(单价1950元),共计7800元,以货到付款为由,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被告又以支付货款为由,向原告收取保证金126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返还保证金,均被推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包楠辩称,7800元的空调款属实,但是该部分款是我所在的公司欠的,空调装给宁夏怡鑫达园林有限公司,空调款我可以和原告一起去公司找法人要;入账保证金1260元属实是我收的,因为货款没有支付,保证金同意退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包楠联系原告吴**生购买空调四台,商定单价每台19**元,合计7800元。要求送至宁夏怡鑫达园林有限公司一处工地安装,被告包楠承诺货到付款。原告吴**生依约将四台空调安装完毕后,被告借故未支付货款,再次承诺第二天付款未兑现,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1月17日、3月15日,被告包楠以付款为由两次向原告收取入账保证金共1260元,后仍未付款。庭审中,被告包楠陈述:“我是宁夏怡鑫达园林有限公司法人陈建红安排的工地负责人,所以购买空调的过程都是我出面的。我给原告的付款承诺都是公司的法人陈建红给我承诺的,是陈建红让我给原告这样说的”。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告吴**生与被告包楠通过口头方式订立的空调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吴**生已按照约定将空调安装完毕,被告包楠应按照承诺支付货款,被告包楠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入账保证金1260元,被告已在庭后退还原告,本院对此不再处理。关于被告包楠抗辩应由宁夏怡鑫达园林有限公司付款的意见,因联系购买空调、商定价格、承诺付款、指示安装、收取入账保证金等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均为被告包楠与原告吴**生之间合意完成的,被告包楠的抗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生空调款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包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志军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甄宏龙书记员    杜亚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履行告知书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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