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庆庆、郭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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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793号案件名称
孙庆庆、郭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庆庆;郭盘;亳州市磊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793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庆,男,1995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郭盘,男,1978年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磊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郭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庆与被执行人郭盘、亳州市磊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60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1)皖1602执4595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4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汉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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