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优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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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初80055号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优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霍尔果斯优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80055号原告:霍尔果斯优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0号文化创意大厦2号楼202。法定代表人:刘冬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贺,女,霍尔果斯优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Q475室(自由贸易区内)。法定代表人:郑辉,总经理。原告霍尔果斯优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30日原告霍尔果斯优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优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禹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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