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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胡湘勇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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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37号
  • 案件名称

    赵军、胡湘勇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军;胡湘勇;易红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37号申请人:赵军,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湘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易红艳,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军与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军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军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熊家骏代理书记员  冯 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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