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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琳、商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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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2058号
  • 案件名称

    杨琳、商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琳;商蕴华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2058号原告:杨琳,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商蕴华,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诉被告商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杨琳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魏晓萍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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