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恒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青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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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729号案件名称
长春吉恒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青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春吉恒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青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729号原告:长春吉恒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956号绿园区政府小区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彬辉。 被告:刘青东,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长春吉恒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长春吉恒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192.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萍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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