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梓丰、陈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财保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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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财保19号案件名称
詹梓丰、陈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詹梓丰;陈琳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财保19号 申请人:陈琳,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詹梓丰,女,汉族,生于1999年06月29日,住金台区。申请人陈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詹梓丰名下位于金台区XX路X号院XX幢X单元XXXX号金台区XX路X号院XX幢X单元XXXX号房屋一套。申请人陈琳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7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詹梓丰名下位于金台区XX路X号院XX幢X单元XXXX号房屋一套。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陈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薛峰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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